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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电子烟,“上瘾”也“上刑”
作者:谭媛嵘  发布时间:2023-05-29 08:43:5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来自非正规渠道、加了“料”的电子烟,贩毒分子打着“合法上头”的名号,往普通电子烟里添加“大麻素”“K粉”氯胺酮等毒品或精神药成份,引诱人吸食上瘾。“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仅“上瘾”,还“上刑”!


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宣判3起涉“上头电子烟”贩卖毒品案件,依法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一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3月间,禤某勉(另案处理)先后两次联系被告人滕某文购买“上头电子烟”,双方在进行第二次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滕某文、禤某勉身上搜出“电子烟”共5支。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滕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二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2月,被告人禤某勉先后两次从被告人罗某建处购买4支“上头电子烟”,并将其中3支分三次转手卖给郑某锦(另案处理),双方进行第三次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被告人禤某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三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张某威分三次向他人出售“上头电子烟”3支,其中2支分两次卖给被告人郑某斯,郑某斯又将2支“电子烟”转卖给他人。2023年2月,郑某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3月,张某威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被告人郑某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新型毒品层出不穷,迷惑性强,正以你意想不到的方式接近你、诱惑你、摧毁你,香烟、电子烟有害健康,“上头电子烟”等毒品更是会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擦亮双眼,毒品一沾,悔恨终身,千万莫尝第一口,不要以终生幸福为代价,坚决对毒品说“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