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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判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诈骗,这些人最高获刑六年!
作者:谭媛嵘  发布时间:2023-03-31 15:22: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批涉恶犯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10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案件一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钟某文、江某宜、江某、钟某懋、郑某俊、彭某明、黄某丞、严某森等8人以暴力、威胁手段,交叉或共同在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和诈骗、抢劫等其他违法活动共22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宜、江某、钟某懋、郑某俊、彭某明、黄某丞、严某森等7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交叉或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钟某文、江某宜、张文结伙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某文、江某宜、钟某懋、江某、彭某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江某宜、钟某懋、郑某俊、江某、黄某丞、严某森、彭某明为发泄情绪、逞强立威,结伙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或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江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累犯、数罪并罚等情况,法院依法对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钟某文犯抢劫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二、被告人江某宜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被告人钟某懋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郑某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五、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被告人彭某明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黄某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八、被告人严某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张文(未成年人,化名)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另案处理)经常交叉纠集在一起,在辖区内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4次,其中张文参与抢劫1次,寻衅滋事1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参与的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文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手段在辖区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共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另案处理)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和其他违法活动共10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参与的犯罪集团为争强斗狠、逞强立威、提高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黄某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此次宣判,彰显了防城区人民法院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遏制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各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社会秩序犯罪势头,起到惩治震慑、教育警醒作用,确保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黑恶不除,战鼓不息!

打早打小,除恶务尽!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