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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为获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法院:可真“刑”!
作者:谭媛嵘  发布时间:2022-05-14 08:54:27 打印 字号: | |

你是不是遇到过这些事情?

刚浏览几家房屋网站

就有卖房中介来电推销

才升级当父母

就有教育机构发来培训广告

没注册过某些应用平台

却频频收到营销短信

你心里可能很疑惑

他们是怎么拿到我们个人信息的?


这可不是人们常说的“大数据”,而是日常生活中我们办理某些业务时,被人“钻空子”,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利益,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日前,防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韦某利用担任某运营商营业厅业务员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办理电话卡的副卡号码和验证码发送给他人进行各类APP账号注册拉新,以此赚取佣金,每完成一个平台注册,获利1.5元至15元不等。截至案发,韦某共计获利2.5万余元。

防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泄露他人信息属于犯罪,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招致牢狱之灾。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提升个人隐私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个人信息管理,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人民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