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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持有枪支都是犯罪!——防城区法院集中宣判2起涉枪支案件
作者:陈家恩 黄芳丽 谭媛嵘  发布时间:2021-12-16 15:54:36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公开惩罚犯罪、震慑犯罪,12月15日,防城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枪支案件,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甘某因个人爱好,从网上购买一支射钉枪、射钉弹(火药弹)及两根枪管进行枪支组装,并存放于其住处。2021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甘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内查获上述物品。经鉴定,甘某改装后的枪支为火药枪,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2021年,被告人骆某先后两次将两支气枪交由被告人黄某存放,黄某将两支气枪存放在其住处附近无人居住的房屋内,期间,两人使用枪支在山上打鸟、老鼠等。2021年8月,骆、黄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黄某车上及其存枪的房屋内查获上述物品。经鉴定,两支气枪均能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铅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判处甘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骆某、黄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骆、黄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骆某、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涉案枪支及弹药,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

因此,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作枪支、买卖枪支;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隐藏枪支,都会触犯刑法。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私藏、购买枪支来以身试法。非法制造、持有、私藏违规枪支的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应及时上缴。同时,广大群众也应积极检举、提供涉枪涉爆的线索,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今后,防城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涉枪违法行为,助力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为平安防城建设贡献法治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同时,该法第四条规定,枪支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