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防城区法院采用远程开庭的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一起涉袭警罪案件,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防城区法院判处的该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4月14日,防城港市某工地工人与该工地项目部因为劳资问题产生纠纷,防城边境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与该所其他民警根据警情出警到场处置纠纷过程中,该项目工地工人即被告人舒某使用手机近距离拍摄执法情况,在公安民警多次口头警告后仍不避让,并与民警言语争执、拒绝接受民警盘查,阻碍执法,在公安民警依法决定将其带离现场过程中,舒某激烈反抗,并咬伤公安民警。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舒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舒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审理,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防城区法院此次当庭宣判的该区首例袭警罪案体现了刑法的威慑力,有效保障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今后,防城区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为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保护,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请自觉配合,切莫实施袭警行为,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工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