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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发布时间:2013-10-30 08:31:19 打印 字号: | |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中,确认发明权的案件包括三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违反海关法而被海关处罚以及海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至于哪些行政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