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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10-30 08:23:47 打印 字号: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控告的权利。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不立案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而不立案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3、侦查起诉过程中对证据或者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

  7、发问的权利。在法庭调查中,被害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8、发表意见的权利。庭审中被害人可以对法庭上出示的证物,未到庭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的权利。

  9、直接起诉的权利。

  10、自行和解或撤诉的权利。

  11、提出抗诉的权利。

  12、申诉的权利。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