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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证人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3-10-30 08:21:04 打印 字号: |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如证人虽然只有6岁,但他是案发过程的直接目击者,且具备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并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他完全可以成为案件的证人。
责任编辑:防城区法院